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
委托代理人朱纪陈。
委托代理人王月娥。
被告王冶梓。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冶梓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