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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与沈青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3号
案件名称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与沈青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沈青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3号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水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青,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诉被告沈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于2013年1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临安市中正无纺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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