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45号原告S.K。
法定代表人阿乌绕汉姆·雅各布·施瓦茨。
法定代表人优素福·噶尔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鹏。
被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锦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晓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巢亚军。
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锦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晓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巢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S.K.G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S.K.G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S.K.G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K.G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5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817.5元,由原告S.K.G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