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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知初字第494号
案件名称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494号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秋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飞。

被告: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

负责人:许立民。

被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委托代理人:戴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浒山镇华兴装璜材料经营部、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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