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2012年8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泽文、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利用自己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19SHOP6的网店销售服装,并使用杭州市上城区春江名苑1幢2单元502室作为网店的经营及仓储场所。
被告人张某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经“CK”、“ARMANI”、“BURBERRY”等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本市四季青服装市场等地,以低廉价格购进大量假冒上述品牌的牛仔裤、上衣、裙子,通过网店进行销售。
至2012年8月,共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5989.6元。
2012年8月2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上城区春江名苑1幢2单元502室查获大量标有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757元,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张某。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应某、杨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银行帐户明细、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商标鉴定书、网店交易记录光盘、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CK”、“ARMANI”、“BURBERRY”品牌的服装674件、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