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
委托代理人宫能和。
委托代理人李小洁。
被告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克。
委托代理人周辉。
被告杨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杨泳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