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新财、许小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新财、许小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叶新财,许小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2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杨芳。

被告:叶新财。

被告:许小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新财、许小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