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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献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新民三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献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献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献平,男,汉族,1960年5月15日生,系卫辉市三洋百货商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为与被告李献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聪亚,被告李献平的委托代理人袁明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诉称:三六一度公司系国内著名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其注册商标“361°”及图形商标经多年的市场开拓、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成为体育用品领域内的领先品牌。

由于三六一度公司的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质量具有极高的美誉度,产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三六一度公司商标的行为。

2011年,三六一度公司发现李献平在市场上销售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产品。

李献平的行为已侵犯了三六一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给三六一度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三六一度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李献平立即停止侵犯三六一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李献平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献平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1、李献平销售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的事实没有异议。

这是李献平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目前,李献平已停止销售这种运动鞋;

2、李献平经营的卫辉市三洋百货商场中,真正销售鞋类商品的只有一张柜台,销售带有“361°”标识的运动鞋,仅有4双,利润也只有60元,三六一度公司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1、三六一度公司是以生产体育用品为主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4年7月21日,三六一度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第1509113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该图形象一躺倒的“八”字,又象飞翔小鸟的翅膀)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鞋、运动鞋等。

2005年5月7日,和2005年9月28日,三六一度公司分别注册了第3006892号和第3576467号文字商标(该二商标均是以“361°”文字组成的图形形状,区别是字体不同)。

其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鞋、运动鞋等。

2、2011年9月8日,三六一度公司发现李献平经营的卫辉市三洋百货商场,销售了侵犯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因此向河南省卫辉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公证处相关人员的监督下,三六一度公司的代理人以45元的价格从卫辉市三洋百货商场购买了一双运动鞋,该商场为其开出了信誉卡,信誉卡上注明购买的时间及价格,同时出据了盖有卫辉市综合商场公章的定额发票。

此后,河南省卫辉市公证处为整个购买运动鞋过程出据了(2011)卫证民字第387号公证书,三六一度公司为此支付公证服务费500元。

3、所购买的运动鞋上有近似第1509113号商标图形和近似第3006892号和第3576467号商标文字,在运动鞋的外包装盒上注明的制造商为“跨越鞋业荣誉出品”,其制造商地址为“中国北方鞋都”。

4、三六一度公司认为,李献平销售运动鞋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第1509113号图形商标、第3006892号和第3576467号文字商标注册证,河南省卫辉市公证处(2011)卫证民字第387号公证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区别于其它商品的标记,是企业名声、企业信誉的象征,不允许别人侵犯或损害,不允许出现混淆和误认。

三六一度公司通过受让和注册,已取得了第1509113号图形商标、第3006892号和第3576467号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该权力受法律保护,未经三六一度公司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李献平在其经营的卫辉市三洋百货商场销售的运动鞋上,带有近似三六一度公司注册商标的图形及文字,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侵权行为给三六一度公司的信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淡化了三六一度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也给三六一度公司的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李献平系该商场的负责人,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六一度公司请求李献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三)、三六一度公司不能提供其受侵权后所受损失的证据,也不能提供李献平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的证据,其请求赔偿损失10000元的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三六一度公司及其“361°”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我们在电视上,尤其是在体育节目中运动员服装上会经常见到“361°”商标的标识。

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李献平经营的三洋百货商场规模不大,其以出租柜台为主,而销售鞋类商品的柜台只有一处。

其销售鞋类商品的销售量、以及影响力不可能太大。

另外也应当考虑到内地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消费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

且李献平不可能知道、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销售的鞋类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赔偿损失数额以1500元较为妥当。

(四)、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李献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361°”文字和图形商标的鞋类商品。

二、李献平赔偿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1500元。

此款限李献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献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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