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从利,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从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自2011年下半年起采购了大量假冒的“三峡”牌消防水带,存放于其租住的本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事处景观城82号楼的地下室内,欲在市场销售牟利。
江苏三峡消防器材厂发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程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存放的假冒“三峡”牌消防水带49130米被查扣。
经江苏三峡消防器材厂鉴定,被查扣的消防水带均为假冒“三峡”商标的商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涉案商品价值20896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江苏三峡消防器材厂鉴定书、扣押水带结算清单、消防水带产品价目表、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通知、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伺机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其购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外出售,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亦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2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