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莱中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范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范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范红,系莱芜市莱城区涵红超市凤城西大街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