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顶上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俊。
上诉人浙江顶上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3)嘉秀知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本案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嘉兴市南湖区,由嘉兴市南湖区审理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嘉兴市秀洲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