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振隆。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昌。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游振隆因与被申请人李德昌、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游振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