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代表人:gabrieledirian,markuskürten。
委托代理人:张静生,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良,系广州市荔湾区金色年华鞋服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