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mGesellschaftmitbeschrakterHaftung),(HellabrunnerStraBel,Munch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LudwigWildmoser,副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齐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其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斌,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建亨,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溪市齐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