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66号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左由章。
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福新。
委托代理人:江海军。
委托代理人:李来兴。
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本案的诉讼标的从人民币500000元变更至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3年4月11日,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