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39号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市金城工业园区红山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徐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伦善,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招商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陈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188号。
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业百福置地有限公司、无锡南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协成(江苏)安全护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