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上诉人王玲玲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上诉人王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玲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玲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