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知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永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朝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营建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魁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
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杭州明珠音乐喷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