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速博体育用品商行。
负责人:聂耳祥。
被告:聂耳祥,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
被告:肖燕,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红刚,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追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速博体育用品商行、聂耳祥、肖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