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燕,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
委托代理人吴嫩妮,系王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瑞莉,系王磊姐姐。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