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
投资人周军。
被告周军,系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周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