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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军、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 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扬知民初字第0057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军、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周军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知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

投资人周军。

被告周军,系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中录时空亿通电脑经营部、周军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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