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44号原告RhinoSoftware,Inc。
诉讼代表人JonathanLampe。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张敏。
被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顺华。
委托代理人江尧、孙宇东。
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5月14日,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RhinoSoftware,Inc.(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