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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
案件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王利荣,王迪,顾小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

委托代理人王坚强。

被告王利荣。

被告王迪。

被告顾小波。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晓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荣、王迪、顾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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