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3209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088号二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楠,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子,北京嘉润(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与被告翟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因旺旺公司与翟楠已达成和解,旺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旺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