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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1号
案件名称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3093室。

法定代表人戴俊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刘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智杰,住址,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华富大厦27楼1房。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委托代理人杨良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汇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费清清、被告光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韡、张智杰到庭参加诉讼。

因深圳市万维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网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于2013年4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寰,被告光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韡、张智杰,被告万维网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良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美国RhinoSoftwareInc.系Serv-U系列软件的版权所有人,原告经RhinoSoftwareInc.的授权,为Serv-U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所有者。

原告通过监测调查发现,被告光汇公司一直在自己公司的网站(网址:www.bwoil.com)上使用“Serv-UFTPv6.0”软件。

而被告光汇公司从未在RhinoSoftwareInc.及其合法授权代理商处购买过该款软件。

Serv-UFTP系列软件是RhinoSoftwareInc.耗费大量时间和人财物力研究开发出来的一款国际知名应用软件,在国内外都拥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极佳的客户反响度。

两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在向被告光汇公司发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律师函后,被告光汇公司也置若罔闻。

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卸载在被告光汇公司网站上使用的Serv-UFTPv6.0盗版软件;

2、两被告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50万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光汇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2、我公司从未自行使用涉案Serv-U系列软件。

3、我公司主观及客观上均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我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与万维网公司签署服务申请表,向该公司租用标准型虚拟主机,空间大小为100M,所绑定的域名有bwoil.com等,期限为5年,我公司为此支付1970元。

万维网公司向原告提供了ETP用户名、密码及ETP服务器IP。

我公司租用的虚拟空间,其所有人及管理人均是万维网公司,我公司只是不知情的租户,且我公司网站属于自用,并未用于商业用途。

综上,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且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万维网公司辩称:1、从公证过程看,根本不能证明我公司侵权。

“telnetwww.bwoil.com21”端口过程中,电脑须先对www.bwoil.com进行域名解析。

修改本地hosts文件中的域名,就可以让域名指向其他IP。

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取证时解析到的IP地址是本地的还是互联网上的,目标IP地址不明确。

公证过程存在种种不确定性,不能证明我公司侵权。

“telnet21”端口命令返回信息也存在不确定性,根本不能证明我公司侵权。

通过对比技术试验,依靠重定向技术及事先安装软件,完全可以改变“telnet21”端口命令的返回结果。

2、软件试用版返回与正式版信息一致,是否使用正版软件存在不确定性,根本不能证明我公司侵权。

3、原告诉请的赔偿要求,没有合理依据,涉案软件全球销售的官方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万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RhinoSoftware,Inc系美国公司,该司在其提供的Serv-UFTPServer软件声明其拥有Serv-U软件的全球独家版权。

2012年8月8日,RhinoSoftware,Inc公司授权代表JonathanLampe向原告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如下: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包括进行法律陈述、调查取证、接受和解、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接受执行标的物,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

2012年7月30日,原告代理人孙黎卿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公证人员徐静的监督下,在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开始”,点击“运行”,在“打开”信息栏输入“telnetwww.bwoil.com21”进行截屏,点击“确定”,屏幕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0forWinSockready…”内容。

原告代理人孙黎卿采用微软Telnet命令依次访问35家网站服务器。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对于“www.bwoil.com”网址进行查询,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审核通过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2012)沪静证经字第2863号公证书。

另查,被告光汇公司于2008年6月与被告万维网公司达成虚拟主机服务协议,约定由万维网公司为光汇公司提高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租赁等服务,期限5年,费用共计1970元,所涉域名包括bwoil.com等,有关ETP用户名及初始密码由万维网公司提供。

被告光汇公司已向被告万维网公司支付上述服务费。

再查,Serv-Uv6.0软件首次发布时间为2004年12月7日。

原告提交的Serv-Uv6.0软件正版光盘封面版权信息显示权利人为RhinoSoftware,Inc。

Serv-UFTP软件中国代理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维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Serv-UFTP企业版文件服务器软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该软件版权为RhinoSoftware公司所有。

上述事实,有Serv-UFTP6.0软件正版光盘、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服务合同、采购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Serv-UFTP6.0正版光盘载明版权信息,可以认定涉案Serv-UFTP6.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RhinoSoftware,Inc。

我国与美国均属《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RhinoSoftware,Inc对涉案Serv-UFTP6.0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依据RhinoSoftware,Inc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处理侵犯RhinoSoftware,Inc的软件著作权、商标权(涉及软件包括但不限于Serv-U软件各版本)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有关的事宜,包括进行法律陈述、调查取证、接受和解、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检控、接受执行标的物。

根据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原告依授权取得的权利仅为维权权利,其并未取得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体权利。

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单独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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