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品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
委托代理人:陈佩玲。
被告:杨锦端,男。
委托代理人:杨锐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品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锦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品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品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品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