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06号原告李忠韦。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振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韦诉被告孙振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韦以未能保全到侵权产品为由,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忠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