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实。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赔偿款为由,于2013年6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