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
被告夏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爱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