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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绍诸知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2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傅坤。

被告:边国标。

被告: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祖尧。

委托代理人:祝剑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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