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2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傅坤。
被告:边国标。
被告: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祖尧。
委托代理人:祝剑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边国标、诸暨市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