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起建朝、卢彦声,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节儿,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系广州市天河沙河天天文具商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节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