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529号罪犯蔺向娃,男,1978年1O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8日作出(2011)高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向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蔺向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蔺向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向娃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