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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梧民三终字第28号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欧阳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梧民三初字第28号
案件名称(2013)梧民三终字第28号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欧阳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欧阳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梧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楚泉、蔡志聪,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靖,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晖萍审 判 员  覃 祥代理审判员  朱卓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金玲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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