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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49号
案件名称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49号原告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西701,组织机构代码78606381-1。

法定代表人王梓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顺林,系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218538-9。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委托代理人姚丹萍,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薇美姿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41元(原告已预交2352.82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76.4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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