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98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菌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五华区霖雨路瑞丰龙商业广场5-2号。
法定代表人陈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俊声、徐涛,云南菌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菌说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昆明市香如木樨餐饮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本案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052002××××.6)无效的申请。
2013年4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受理案外人昆明市香如木樨餐饮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因本案的审理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存在关联,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