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
委托代理人于宏亮。
被告莫明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明青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