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0、96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通宝贸易有限公司通宝旧货交易市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007号。
负责人谢宗瑞。
被告深圳市深通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007号西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宗瑞。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浩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玉林,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林汉珠,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玉林、林汉珠、深圳市深通宝贸易有限公司通宝旧货交易市场分公司、深圳市深通宝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