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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永良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嘉知初字第155号
案件名称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永良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张永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155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张家康。

被告:张永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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