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住址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