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芬宣,经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芬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