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阳业与朱春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20号
案件名称欧阳业与朱春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阳业,朱春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20号原告:欧阳业,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春花,经商。

原告欧阳业诉被告朱春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阳业于2013年8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欧阳业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