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33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江委托代理人何海明委托代理人秦美多被告李明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明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