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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Corporation(微软公司)与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13、914号
案件名称MicrosoftCorporation(微软公司)与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13、914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青山。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润能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980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9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每案人民币490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98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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