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09号原告陈荣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爱芝。
被告宗晓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森与被告宗晓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森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荣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2180元,由原告陈荣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