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17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委托代理人陈成绩被告陈兵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兵阳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元(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91.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