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1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皓、莫显奇。
被告:吴玉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