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15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塞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