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凡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聊民三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凡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孟凡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民三初字第2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立(系莘县国联家电门市部业主)。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凡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前身为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007年9月正式改制为股份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豆浆机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等七大系列一百多个型号。

其中,九阳豆浆机已成为业内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占80%以上,行业排名第一位。

其产品现已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日本、美国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系第3407087号“九阳”、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及第731585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且“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是常年从事小家电销售的经销商,其销售的豆浆机产品及产品包装、装潢上所使用的标识字样等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但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名誉,冲击原告的正品商品市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3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5080号、5081号、5082号、50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第3407087号“九阳”、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及第7315858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3、(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5086号公证书,证明第3407087号“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4、山东省平阴公证处出具的(2012)平阴证经字第5862号公证书及其项下封存的被控侵权豆浆机1台和购物单据3张,证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5、山东省平阴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费收据,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

被告未到庭,未提出质证意见。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取得了第3407087号“九阳”文字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豆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

2008年6月11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本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豆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

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2011年5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取得了第7315858号“”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豆浆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止。

原告使用在豆浆机上的“九阳”文字商标在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22日,原告代理人在莘县振兴街莘县国联家电门市部购买了豆浆机一台,并取得加盖“莘县国联家电门市部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显示单价150元,号码为0747151,山东省国税局通用定额发票两张,号码分别是06977217、06977218。

山东省平阴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了(2012)平阴证经字第5862号公证书。

孟凡立是个体工商户,为莘县国联家电门市部的登记业主。

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从被告处购买的豆浆机,经查验,该豆浆机外包装标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佛山市欧点电器有限公司制造”等字样,两个侧面以及顶面上均有“JILIyong+橙色图案”的组合商标。

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与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商标有关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第7315858号“”及第3407087号“九阳”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3万元的责任。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Joyoung九阳+橙色图案)、“九阳”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标有“JILIyong+橙色图案”的组合商标,将该商标与原告的“”组合商标相比较,两者都是橙色图案与白色字母的组合,且字母排列组成都是以大写字母“J”开头、以“ng”结束,中间都有“yo”字母,从整体上看构成近似,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将两者混淆。

但该商标与“九阳”文字商标不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所销售的豆浆机属于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该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是否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3万元的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免赔条件不仅要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也要无过错。

“九阳”注册商标经过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该商标在豆浆机行业早已是驰名商标。

被告作为家电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产品辨别义务及能力,根据涉案豆浆机的价格(150元)、产地(广东佛山)等因素应当知道该产品为假冒产品。

因此,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豆浆机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合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及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立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豆浆机。

二、被告孟凡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