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应得,男,汉族,1982年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爱门前生活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应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应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应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