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怀荣,又名李磊,农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怀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怀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怀荣自2011年8、9月份以来,在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康庄一出租房内,通过物流公司购买假“立白”、“雕牌”、“汰渍”、“奇强”洗衣粉、洗衣液的包装袋,然后联系生产洗衣粉、洗衣液的原料,进行分装销售。
至案发前,被告人李怀荣通过菏泽恒业物流公司销往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经营“百货批发部”的田胜利等人假冒“立白”、“雕牌”、“汰渍”、“奇强”商标的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共计价值1753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怀荣的租房处扣押尚未销售的“汰渍”牌洗衣粉23包,价值600元;
“立白”洗洁精10箱、洗衣粉10包,价值共计620元;
“碧浪”牌洗衣粉3包,价值78元;
“雕牌”洗衣粉10包,价值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怀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田胜利、叶冬华、张传喜、耿伟、魏娟、吴雪根各自证言,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及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被告人李怀荣销售假冒洗衣粉、洗衣液的销售记录,菏泽市恒业物流有限公司发货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怀荣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立白”、“雕牌”、“汰渍”等知名品牌的商品,侵犯了商标注册权人的信誉,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怀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家人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0元。
(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超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